• 2021-04-14
    2009年3月4日夜,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50000多元被盗。其中,有30000元票面为一百元的钞票是连号的。被盗前,这300张钞票中,已有30多张从不同扎(每扎100张)内零星抽取付出。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在其右侧面中部发现并提取一枚完整指纹。经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汪某右手拇指指纹相同。又进一步侦查,发现:
    ①汪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半年前被刑满释放;
    ②汪某在该厂做临时工,发案前两天曾去财务科领取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③从汪去商店买东西支付的钱中,发现3张票面有过壹百元的编号,在失盗的300张钞票的连号区间内;
    ④姜某、纪某、陈某一致证明,汪某于3月4日晚去厂里看过电影。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了汪某。汪某坚决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汪某是盗窃保险柜现金的犯罪分子?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