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9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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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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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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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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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A: 1千万元 B: 5千万元 C: 3千万元 D: 7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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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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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