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举一反三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裁判说理依据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行政规章?
-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规范性文件既不是依据,也不是参照 B: 对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C: 原告可以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D: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民事案件是否参照行政规章没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3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第4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5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建设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司法实践中曾有购房者因消防电梯数量不足与开放商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引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根据以上材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专技天下: 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