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可能同时具备独立的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举一反三
- 关于法的可诉性,下列说法中不能成立的是 A: 具备可诉性的法,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B: 我国宪法具有的可诉性,是狭义上的可诉性 C: 法的可诉性包含“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两方面内容 D: 法的明确性程度越高,可诉性就越强
-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实践,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可诉性,关于法律的可诉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一切法律规范都具有可诉性。 B: 有的非法律规范具有可诉性。 C: 一切非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可裁判性。 D: 一切非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可争讼性。
- 细分市场应该同时具备可测量性、可盈利性、可进入性、可区分性和可行动性。
- 关于法的程序性和可诉性,下列说法中不能成立的是 A: 法律的正当程序可以使自由有节度、人权有保障、权威受制约 B: 法治国家强调以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最大化地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正当 C: 法的可诉性与法的明确性无关 D: 法的可诉性包含“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两方面内容
-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 A: 阶级意志性 B: 国家强制性 C: 物质决定性 D: 意识形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