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内容的哪些变更,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举一反三
- 列举5种对要约内容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情形。
- 下列哪些内容是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下列变更中,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是() A: 标的 B: 数量 C: 价款 D: 履行期限
- 承诺不能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进行变更就变成了新要约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标准一般是,是否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下列要约内容的变更中,不属于实质性变更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