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议付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如信用证不做规定,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举一反三
-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该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限期,如未规定该限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 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期未作规定,则交单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后的15天,并且不得迟于信用主的效期
- 《UCP600》规定,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 )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A: 30 B: 21 C: 20 D: 15
- 根据UCP600,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期未作规定,则交单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后的15天,并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效期。
- 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 )天后提交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