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礼的性质是什么?其作用如何?礼刑关系怎样?
答:“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1)礼的性质与作用一般认为,由于“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2)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按照《汉书·贾谊传》所说,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正如《后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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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在礼、刑的使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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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礼与刑的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礼”正面、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言行 B: “刑”对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C: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D: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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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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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原则 B: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C: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规范,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D: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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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礼与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