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2.甲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委托乙企业加工高尔夫球包1000个,甲高尔夫球具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乙企业同类高尔夫球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12万元/个;本月加工完毕,甲高尔夫球具厂将收回的高尔夫球包以0.2万元/个的不含税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2)委托丙企业加工一批高尔夫球杆的杆头,甲高尔夫球具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0万元,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丙企业没有同类高尔夫球杆杆头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高尔夫球具厂将收回的杆头领用70%用于继续生产高尔夫球杆。 (3)对外销售自产的高尔夫球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将一批自产的同类高尔夫球杆无偿赞助给某高尔夫球赛,该批高尔夫球杆生产成本为20万元,平均不含税价为50万元,最高不含税价为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委托乙企业加工高尔夫球包,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8.89 B.20 C.8 D.12 (2)委托丙企业加工高尔夫球杆的杆头,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9 B.10 C.9.9 D.6 (3)甲高尔夫球具厂销售高尔夫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8 B.20 C.22.22 D.0 (4)甲高尔夫球具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48 B.43 C.36 D.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