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举一反三
-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 A国家机关 B: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 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 教育立法的含义有广泛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所制定的(包括修改或废止)有关()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仅指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法律的活动。本章所讲的教育立法是指广义的教育立法。 A: 法规 B: 教育法律 C: 规章 D: 政策 E: 原则
- 教育立法,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狭义上讲是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经济法的活动。 A: 废止 B: 创制 C: 修改 D: 解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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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仅是指制定法律,修改、补充、认可、废止法律都是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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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是制定和认可,其中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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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不包括认可或废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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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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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制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