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宋代知府、知州与通判的工作对应关系。
举一反三
- 宋代,知府(州)公事必须通判联署方能生效,通判本身有行政工作;明朝开始确立以知府为一府首长,通判作为知府辅佐官,必须“以安静为事”,被视为“闲曹”。这一变化 A: 说明明朝地方监察形同虚设 B: 反映出中央集权强化的趋势 C: 体现了官员选任制度的异变 D: 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行政效率
- 宋代为监督地方官设立() A: 知州 B: 郡守 C: 通判 D: 刺史
- 王安石于公元1042年中进士,先后做过苏州通判,常州知州等地方官,公元1069年被提拔为参知政事。以下对王安石仕途中职位的描述,错误的是() A: 通判负责监督知州 B: 知州管理地方行政 C: 通判的设置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D: 参知政事行使地方监察权
- 宋代为监督地方官设立() A: A知州 B: B郡守 C: C通判 D: D刺史
- 宋代为监督地方官设立() A: A知州 B: B郡守 C: C通判 D: D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