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举一反三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 成本×(1-成本利润率) B: 成本×(1-增值税税率) C: 成本÷(1+增值税税率) D: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 成本×(1一成本利润率) B: 成本×(l十增值税税率) C: 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D: 成本÷(1十增值税税率)
-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
-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款核定权的有 ( )。 A: 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 B: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C: 纳税人在一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 D: 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