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不能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举一反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所谓()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A: 抗辩权 B: 履行合同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 A: 有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B: 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同时履行合同的权利 C: 有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同时履行合同的权利 D: 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 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 A: 撤销合同 B: 解除合同 C: 中止合同 D: 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中先履行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 A: 变更合同 B: 解除合同 C: 中止履行合同 D: 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