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一反三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某大型建设项目,拟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A: 核发选址意见书 B: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提供规划条件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项目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 土地主管部分 B: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D: 授权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