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举一反三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n B: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n C: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n D: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的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 中国宏达公司与英国玛雅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300吨,单价为每吨65英镑,CFR曼彻斯特,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玛雅公司又要求宏达公司提供货物样品,宏达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玛雅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宏达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 宏达公司应承担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B: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C: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D: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三、不定项选择题
- 中国宏达公司与英国玛雅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300吨,单价为每吨65英镑,CFR曼彻斯特,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玛雅公司又要求宏达公司提供货物样品,宏达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玛雅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宏达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宏达公司应承担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B: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C: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D: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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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A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A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A公司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A公司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请问:此案例中,A公司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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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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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解此案。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该吸取怎么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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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采用样品和规格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则卖方所交货物只需要符合样品而不需要考虑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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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MOOC: 买卖双方采用样品和规格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则卖方所交货物只需符合样品而不需要考虑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