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朱德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举一反三
- 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性改正: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 井冈山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 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的法规是() A: 《井冈山土地法》 B: 《兴国土地法》 C: 《中国土地法大纲》 D: 《土地问题决议案》
- 将以前“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土地法是() A: 《井冈山土地法》 B: 《兴国土地法》 C: 《五四指示》 D: 《中国土地法大纲》
- 1929年4月,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是在( )提出的。 A: 《井冈山土地法》 B: 《兴国土地法》 C: 《土地问题决议案》 D: 《闽西土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