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②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表现有四种形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求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本罪。④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认定该罪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关于本罪的故意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目的一般是追逐非法的经济利益,由此决定着本罪主观方面的常态应该是直接故意。当然,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本罪。关于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看,在刑法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或隐含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因此就不能把“非法牟利的目的”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换言之,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②关于伪劣产品的范围是否包括《刑法》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如果认为本罪的对象不包括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就无法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故不宣将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排除在本罪的对象范围之外。③本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只要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而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行观点,我国刑法分则规范是以单个人犯罪并且达到犯罪的既遂为标本设立的。本罪罪状的确立亦不例外。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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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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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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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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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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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的说法,下列哪项不够准确?() A: 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原则上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仍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商品犯罪 B: 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出于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销售金额的大小,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待销售金额达到定罪标准的3倍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相应规定以犯罪未遂处理 D: 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