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按照任意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
举一反三
- 正如书面文件可能会被他人冒名签署一样,在电子环境下的移动商务活动中,也可能出会现冒名发出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归属,就是如何认定数据电文的发出者或者其主体问题。它是数据电文的法律后果的先决条件。《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A: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B: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C: 发件人的助理发送的 D: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不得视为发件人发送()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数据电文除发件人自己发送的以外,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A: 发件人的发件地 B: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 收件人的收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