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书面文件可能会被他人冒名签署一样,在电子环境下的移动商务活动中,也可能出会现冒名发出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归属,就是如何认定数据电文的发出者或者其主体问题。它是数据电文的法律后果的先决条件。《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A: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B: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C: 发件人的助理发送的
D: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A: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B: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C: 发件人的助理发送的
D: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