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12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实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予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