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请分析本案被告的确定
举一反三
- 【单选题】甲有一电脑,借用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丁不慎将电脑丢失,被戊捡到,小偷庚自戊处偷走电脑并将电脑卖给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A. 甲 B. 丁 C. 戊 D. 己
-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让与戊,必须经()。 A: 甲、乙、丙、丁一致同意 B: 乙、丙、丁三人一致同意 C: 甲、戊同意 D: 甲、乙同意
- 甲遗失的电脑被乙拾得。1年后,乙将该电脑卖给了丙。第2年,丙将该电脑卖给了丁。丁将该电脑交给不知情的戊维修,因丁不交付维修费与戊发生争执,甲方知道原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可请求乙返还电脑 B: 甲可请求丙返还电脑 C: 甲可请求丁返还电脑 D: 甲可向戊行使占有返还权请求返还电脑
-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