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举一反三
-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有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 南昌某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货物,日方负责将货物从东京空运至南昌的费用及风险,但不卸货;日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中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根据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 )贸易术语。 A: CIP NANCHANG B: DAP NANCHANG C: DPU NANCHANG D: DDP NANCHANG
-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 成都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从日本东京空运至成都,日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成都,并负责将处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的风险和费用,日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中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的贸易术语是
- 中方某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于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 货物。同年8月28日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80000美元,证中 规定装船期为9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当日通知了出口公司。在 未装运前,中方出口公司获悉美国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