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保护的主体是()。
A: 公司
B: 其他股东
C: 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 滥用权利的股东
A: 公司
B: 其他股东
C: 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 滥用权利的股东
举一反三
- 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的主体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
-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 公司 B: 所有股东 C: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D: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 A: 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人格 B: 公司只在这一具体事件中丧失了独立人格 C: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常会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
-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述正确的一项为 A: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即使公司控制权操纵于一人手中,也不应影响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 B: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即使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应当对股东进行惩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叫“揭开公司的面纱”最早出现在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