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6
    某高科技公司向上海、北京两家精密仪器厂去函,询问是否有某精密仪器出售,两家精密仪器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高科技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该设备的价格。上海仪器厂在回函后立即将此设备发送给该公司。在上海厂的设备到达之前,高科技公司了解到北京仪器厂生产的该设备质量较好。因此,向北京仪器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的该设备,但希望价格能下调5%,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北京仪器厂发函称同意并已准备发货。下午,上海仪表厂将设备送到,高科技公司告知上海仪器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北京仪器厂的设备,因此不能接收上海仪器厂送来的设备。而上海仪器厂认为,高科技公司拒收设备已经构成违约。 请回答: (1)某高科技公司向两家精密仪器厂去函的行为性质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2)某高科技公司第二次向北京仪器厂发函的行为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3)某高科技公司与上海仪器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某高科技公司拒收设备是否构成违约?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