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明达烟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某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一批烟叶,实际成本为58 350元。 (2)当月委托某县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将收购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烟厂支付加工费7 000元、加工厂代垫辅助材料价款4 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税控专用发票。 (3)该烟厂收回加工好的烟丝后,全部生产加工成A牌号卷烟18标准箱并已全部实现销售,每箱不含税价9 6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A牌卷烟的计税价为58元/条。 (4)当月,该烟厂将ll标准箱白包卷烟与本市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等价交换服装250套,各自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上注明,服装每套不含税作价750元。 要求:计算明达烟厂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