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双方同意将位于恒大雅苑的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个人所有。该协议是
举一反三
- 甲(夫)乙(妻)双方同意将位于恒大雅苑的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个人所有。通过该协议,小强获得了该房屋的赠与物交付请求权
- 甲乙夫妻生了小强后签订了这个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的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小强12岁时,甲乙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乙直接抚养。丈夫甲可以在离婚后反悔,以赠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履行房屋过户给儿子小强的义务。
- 夫妻双方签署了一份一方将婚前的个人房屋赠与给另一方的夫妻财产赠与协议后,受赠与一方就当然地享有被赠与房屋的所有权。
-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现年3岁。婚后甲和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未约定该房屋的归属,该房屋属于 A: 夫妻共同共有 B: 夫妻按份共有 C: 家庭共同共有 D: 家庭按份共有
- 甲乙是夫妻。二人结婚的第十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甲因工作繁忙,主要由其妻乙管理该房屋并处理相关出租事项。若乙将房屋租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 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