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双方同意将位于恒大雅苑的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个人所有。通过该协议,小强获得了该房屋的赠与物交付请求权
举一反三
- 甲(夫)乙(妻)双方同意将位于恒大雅苑的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个人所有。该协议是
- 甲乙夫妻生了小强后签订了这个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强的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小强12岁时,甲乙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乙直接抚养。丈夫甲可以在离婚后反悔,以赠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履行房屋过户给儿子小强的义务。
- 夫妻双方签署了一份一方将婚前的个人房屋赠与给另一方的夫妻财产赠与协议后,受赠与一方就当然地享有被赠与房屋的所有权。
- 甲乙为夫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以夫妻共有财产秘密购买房屋A,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未告知乙。甲、乙离婚时,因乙并不知道房屋的事实,该房在离婚时未分割,以下说法正确的 A: 房屋A纵然登记在甲名下,也为甲、乙共同财产 B: 甲、乙离婚后,因房屋并未分割,离婚后房屋A属于甲个人所有 C: 甲、乙离婚后,乙有权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分割房屋A,故乙的再次分割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D: 甲、乙离婚后,乙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分割房屋A,乙的再次分割请求权自发现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制之日起2年内主张
-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现年3岁。婚后甲和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未约定该房屋的归属,该房屋属于 A: 夫妻共同共有 B: 夫妻按份共有 C: 家庭共同共有 D: 家庭按份共有